为进一步遏制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6]105号)等规定,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咸丰县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咸政办函[2016]95号)。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区)要严格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扎实开展本次集中整治行动。
二、严格执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即:二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三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5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7吨;四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9吨。
三、严格执行卸载规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县公路管理部门以长湾超限检测站为依托,采用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道路联合执法。对超过认定标准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分后放行。
四、加大货运源头治理力度。全县煤炭、非煤矿山、水泥及生产家工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自律,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和有关标准装载、配载货物。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严禁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五、加大非法改装车辆整治力度。县公安、交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部位进行现场认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六、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和车辆驾驶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逃避检测、拒不进站等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