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简政放权意在让百姓得到更多的获得感,而吃惯了“寄生饭”的灰色中介显然不想就此放手。《经济参考报》小编调研中发现,一些运输服务公司公然以欺诈恐吓等手段压榨个人车主,而后者却往往投诉无门。运输公司之所以底气十足,往往是因为监管部门都认为责不在己、“无能为力”。
“货车挂靠”监管主体不明
市交通局运管处一位负责人表示,交通局的管理主体是企业,管理边界是对运输公司行为的管理,例如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场地是否合规等等。而个人车主和运输公司签订协议,属于民事行为,超出了交通局的执法边界。对于这种市场乱象,交通局只能使用对运输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教育的手段,并引导个人车主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运输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是交通局,但交通局没有对应的处罚手段。
运输公司漫天要价,物价部门到底有无监管办法?市物价局监管的价格在《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两个清单范畴内。对于小编所反映的运输挂靠公司,她说,过去有“机动车安全检验”和“环保尾气检测”两个项目价格属于物价局监管范围内,但2017年8月份,这两个项目的价格也放开了,现在处于市场调控状态。
挂靠公司和个人车主之间的费用,属于“市场调解、双方协商”,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不属于物价局监管的范畴。
寻求协调 条条大路不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的律师张成铭分析,从法律实务上来说,该类事件至少有三个层面的法律解决途径。
第一、行政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应当出台规章规范行政区域范围内车辆挂靠行业的经营行为。物价局、交通局以及公安交警部门在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运输公司索要高价转出费、设置转出障碍、收费不合理等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刑事或治安行政处罚。针对运输公司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及诈骗等刑事犯罪或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运输公司及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追究。针对运输公司与个体业主签订的《挂靠服务合同》存在欺诈、霸王条款以及违约行为,属于合同纠纷,个体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运输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条条大路走不通,只能逼着百姓去法院,而百姓一般又不敢打官司。谁都可以管,谁也可以不管,让这些运输服务公司事实上成为“在蝇拍中四处横飞的苍蝇”。
应打通简政放权“最后一公里”
国家和各地都在坚定不移地推进简政放权,但一些中介机构仍“困兽犹斗”。业内人士认为,道路运输证背后的利益链存在已久,解决乱象的最好办法首先要尽快取消这张证。
仅仅下发一纸文件远远不够,简政放权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放管结合,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督查问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堵塞灰色中介的寻租空间,让群众享受到真正的改革红利和踏踏实实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