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和加强路面检查,对货运机动车在玉环城区禁行区域内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全区域严管。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希广大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按照规定通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自2018年5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