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精准化,部运输司组织对2008年印发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进行了修订。经部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印发你们,供你们工作中参考。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2014年9月19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014年9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6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7
第三章 道路
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10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0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24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2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2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53
第五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61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61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65
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70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70
第二节 道路客运车辆管理...................... 90
第三节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97
第四节 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113
第七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126
第一节 客运站站级核定....................... 126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127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 131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134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34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 146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153
第九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 159
第一节 车辆技术要求........................ 159
第二节 车辆技术状况审查..................... 160
第三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评审......... 167
第四节 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监管.................. 169
第五节 道路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172
第十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175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75
第二节 教练员管理.......................... 189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192
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198
第一节 从业资格管理........................ 198
第二节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217
第三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222
第四节 从业行为管理........................ 233
第五节 从业资格考核员、考点和保密规定.......... 236
第十二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44
第一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务申请材料........... 244
第二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许可程序及相关术语...... 250
第十三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56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256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58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275
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282
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 287
第六节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91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293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293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 296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302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填写................... 308
第五节 从业资格证填写....................... 312
第六节 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19
第十五章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322
第一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22
第二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327
第三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管辖与回避............ 335
第四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 338
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 341
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范.............. 354
第七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359
第八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373
第九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398
第十六章 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401
第一节 统计原则............................ 401
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 401
第三节 统计要求............................ 402
第十七章 道路运输信息化....................... 404
第一节 信息化管理部门设置...................... 404
第二节 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404
第三节 考核管理................................ 405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
(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
(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一)找谁!
(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烦!
(六)急什么?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谁呢?
(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九)我不管,问领导去。
(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滥用职权;
(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增加普通货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和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6.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7.重型货运车辆(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车辆)及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
8.不得使用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运输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包括: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包括: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个体运输业户应有安全运营承诺书。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车籍所在地道理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车辆证件: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投入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等级、投入时间等。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做相应处置: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项目外,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增的道路货运许可,做出许可决定后,由原发证机关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栏中增加新的许可事项。
(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6)驾驶员信息;
(7)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8)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提供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并能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申请材料,已运营企业新增车辆,查验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年审、从业人员考核、企业信誉考核及遵章经营情况,无违规违章未处理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为新增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3.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极其复印件;
(8)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10)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11)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七、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备案手续并换发许可证件。拟变更的经营地址不属于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原发证机关将《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移交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变更后经营地址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许可证件。
(三)减少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终止通知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九、货运车辆异动
(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十、档案管理
(一)运输业户许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许可纸质和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4.未投入车辆的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5.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还应存档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
5.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性审查认定书)或个体运输业户的安全运营承诺书;
7.《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8.《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9.《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0.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1.其他存档材料。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2.二级维护、检测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情况。
3. 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车辆审验记录;
6.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三)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时报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要求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2.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年检状况;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规违章情况;
(6)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上查询车辆基础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7)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3.审验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
(2)车辆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3)检测合格的车辆,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违法违规未处理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不适应所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变更从事其他运输业务。
(4)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要求的,应责其退出运输市场,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5)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其管理权限,及时整理审验资料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有违章情形的车辆应将违章情况记录业户管理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三)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
2.主要部件更换记录;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计划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二)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负责具体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质量信誉考核,并按计划规定的时间完成自查,将自查的详细情况、分数及结果一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货运企业经营信誉考核申请》、《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汇总表》、《道路运输业户从业人员汇总表》;
(2)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相关证件、从业人员相关证件等
(3)《道路运输生产事故报告表》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无相应事故可不提供);
(4)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
(5)自查报告;
内容包括:①违章经营情况,包括违章次数,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②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等;
③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④企业稳定情况,包括群体事件次数,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及处理情况等;
⑤企业管理情况,包括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www.gghypt.net)的营运车辆数量及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情况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⑥行业自律情况(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分公司的《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汇总表》、《道路运输业户从业人员汇总表》,并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复印件。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确认结果负责。
(6)自查整改措施及结果材料.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及运政系统记录的相关情况,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达标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停业整顿;对于整顿不合格的,注销经营资质。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将打分结果及各项考核数据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的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初评。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信誉考核结果(初评)通知书》,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
(3)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道路货物运输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三、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2)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3)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4)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四、企业日常监管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企业日常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2)年度审验资料;
(3)从业人员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4)违法行为记录;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6) 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7)其他日常监管材料。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⑴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⑶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⑷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⑸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⑹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⑻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⑼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⑽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⑶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⑸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⑹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⑺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⑻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⑼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
2.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除应当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外,还应当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3)企业章程文本;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①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提交上款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②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二)申请材料审查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勘查
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提交申请的企业或单位实地核查,对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核实有关情况。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予以公示,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2.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核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3.被许可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六)监督被许可人履行投入专用车辆、设备和相关人员承诺。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及在电子信息系统中注销。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聘用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并在电子信息系统中注销。
(七)配发《道路运输证》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车辆行驶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配备证明;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并能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所在地的监管平台)上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证明、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运输企业所提供的上述材料审核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核实。
3.符合条件的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备注”栏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4.已运营企业新增车辆还应查验该业户的车辆年审、从业人员考核、企业信誉考核及遵章经营情况,无违规违章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为新增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将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有违章行为的,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 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四、行政许可结果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告许可决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方便货主了解合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公告内容应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车辆牌照号及核定的经营范围,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
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六、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4)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极其复印件;
(8)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分公司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10)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还应提交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11)依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经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同时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5.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七、变更事项办理程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依据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的应提交上述材料及《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三)事项变更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八、核减经营(运输)范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核减经营(运输)范围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向原许可机关提交1.《道路运输经营变更备案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身份证明或委托人身份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证件。
九、终止经营(运输)办理程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拟终止经营(运输)的,应当自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终止通知书》,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
(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车辆转籍过户申请表》2.《道路运输证》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车辆拟报停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三)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3)对于已取得《道路运输证》,180日(含)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年审、检测或维护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十一、档案管理
(一)运输业户许可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分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将有关材料存档,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包括:
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未投入车辆的);
5.已购置专用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专用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6.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存档拟聘用承诺书;已聘用的应存档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复印件;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0.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审批材料(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5.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将以下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
1.《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复印件或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5.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专用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证明、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证明、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未购置专用车辆的,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6.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存档拟聘用承诺书;已聘用的应存档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8.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及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0.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1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14.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5.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二)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档案。专用车辆管理档案坚持“一车一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2.二级维护、检测以及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通讯工具及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8.危险货物运输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等;
9.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10.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管理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及时报送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专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规定的要求装置标志灯、标志牌。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车辆,不得允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再使用该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对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可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应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对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则收回《道路运输证》。
(4)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通过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所在地的监管平台)对其进行适时监管。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要求对挂车进行二级维护强制保养和综合性能检测。
(6)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7)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二)专用设备管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2)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3)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4)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审验时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限在车辆初次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登记月份内。
2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3)违规违章情况
(4)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5)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6)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所在地的监管平台)上查询车辆基本信息和实时卫星定位信息;
(7)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罐体检查情况记录;
(8)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
(9)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3.审验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2)车辆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3)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且没有违法违规未处理记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车辆技术等级不适应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要求的,应责令其退出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5)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其管理权限,及时整理审验资料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有违章情形的车辆应将违章情况记录业户管理档案,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据。
(四)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专用车辆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等;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记录;
3.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通讯工具及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10.罐体检测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11.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
1.监督从业人员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
2.监督从业人员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3.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要求。
4.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管,确保装卸安全。
5.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控。
6.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7.督促企业教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在现场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8.监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其从业人员变更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
(一)检查监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日常监管,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车辆技术状况进行监督,规范运输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和举报电话。
1.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执行有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国家标准或交通行业标准。
2.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行为,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
3.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范的行为。
4.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5.查处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监管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日常监管档案。业户日常监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2)年度审验资料;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达标证书;
(4)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5) 其他日常监管材料。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程序及日常监管参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执行。
第五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运站(场)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实施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监控等设备;
(三)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四) 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制度;货物受理环节验视制度。
7. 以上制度应经企业安全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签章认定或经由有资质的安全考评机构认定的证明材料。
8.安全、消防、装卸、计量、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按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检测合格的;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备案)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行政许可前的审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对申请人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有关法定条件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经营范围。
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办理时间的,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公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
(六)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件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事项范围。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变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一)许可变更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 向作出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终止经营
1.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目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原经营地向社会公告。
2.终止经营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
3. 对经营资质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从事道路货运站(场)许可条件的经营业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强制注销其经营资质,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一、道路货运站(场)日常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道路货运站(场)经营方式的不同,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2.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
3.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4.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应与其所承担的工作要求相一致。
6.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
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7.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并予以登记。
8.应在站内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9.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
10.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
11.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
12.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13.应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2次应急培训和演练。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
14.应保持站场内清洁卫生,对经营业务产生的噪声、振动、废气等污染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使其达到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环保要求。
1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驻站检查的,货运站应提供必要的驻站条件。
16.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日常监管工作的行为。
17.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二、道路货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货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参照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三、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运站(场)管理许可档案及日常监管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档案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复印件;
4.道路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复印件;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7.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8.《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业务审批表;
10.《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11.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4.安全、消防、装卸、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测合格报告;
16.变更记录资料;
17.其他需存档的材料。
(二)日常监管档案
(1)道路货运站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材料;
(3) 从业人员资料;
(4) 其他日常监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