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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无端“消失”中介部门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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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6万多元的货物通过中介货运信息部介绍的人运送一去无影踪?托运人陈某一怒将中介货运信息部告上法庭。
2014年8月,从事废品回收工作的陈某与哈密市某货运信息部签订一份《全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由货运信息部为陈某提供货物运输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货运中途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车辆以外的交通事故等造成货物丢失或损毁,由托运方及承运方协调解决。货运信息部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随后,双方签字盖章,达成协议。
合同签订后,货运信息部如约向陈某联系了司机贾某,并提供了贾某的身份、车辆信息及电话号码。当年8月底,贾某电话联系陈某,从其收购站装运重达40.12吨、价值66000元的废旧钢铁运往河北。
半个月之后,身在河北的陈某给货运信息部打电话称没有收到托运货物。经货运信息部了解,原来陈某的货物已被贾某私自转移,去向不明。陈某立即向哈密警方报案,贾某因采用假身份证件及行驶证,涉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之后,陈某以货运信息部未认真核实承运人信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目前,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以案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虽然造成陈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涉嫌诈骗,但货运信息部作为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专业单位,应当尽到忠实和尽力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应将承运人的信用状况据实报告给陈某。
货运信息部未对承运人的身份证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陈某未能亲自审查承运人信息及签订合同、未能随车押运、未能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或对货物进行商业投保,也存在明显过错,法院判决货运信息部承担陈某30%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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