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近日回复《政协提案第3942号关于合理降低
物流企业运输收费标准的提案》和《政协提案第3736号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提案》,对
物流运输成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公路乱罚款、运输各环节收费等问题做了统一回答。
关于降低运输成本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交通物流”新业态企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实化抓手,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在行业内动员部署。印发专项材料,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新业态企业的支持力度。二是支持新业态企业网络化布局。安排专项资金,对新业态企业物流园区进行资金补助,积极支持园区拓展线上业务。三是开展了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将货车帮、运满满等一批新业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推动解决企业在法律地位、税收制度等方面的障碍。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对新业态的支持政策。一是培育新业态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二是完善国家物流信息平台信息服务和基础交换功能,推动跨运输方式、跨部门、跨国界信息交换和共享。三是继续加大对新业态企业网络化节点建设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公共服务属性强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四是鼓励新业态企业拓展多式联运服务。激发多式联运发展的市场活力。
关于发挥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作用的问题
近五年来,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多方共同参与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方高度重视和认可。一是初步形成了物流信息平台信息标准体系,完成了13项标准和26项规范制修订。二是开展跨运输方式信息互联工作。在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方面的信息互联取得突破。三是推动供应链上下游信息高效互联。在医药运输、危险品运输、图书配送等领域进行了探索应用。四是积极拓展跨国界信息互联工作,实现了中日韩部分港口的信息共享。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起草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科学指导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物流信息平台信息交换功能。拓展跨国信息互联应用范围,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物流信息共享合作,取得新的进展。
关于切实解决公路乱罚款的问题
根据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从2016年9月21日起,启动了新一轮集中治超工作,并不断规范治超执法工作。一是统一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解决了“超限”和“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生产和使用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督促各地路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实行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记分和处罚,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坚决查处各类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中已有安排。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规范运输各环节收费项目的问题
我们一直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港口、铁路、机场的涉企收费以及取消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清理和规范。
港口方面,2015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放开了竞争服务性收费,大幅精简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同时开展实地督查、重点约谈有关企业,督促港口企业整改,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修订完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性收费。
车辆二级维护方面,为减轻运输企业负担,交通运输部修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经营者需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的规定。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相关规定。
关于正确引导非标车辆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
为规范车辆运输车使用管理,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推进,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部退出
整车物流市场。同时,将借鉴车辆运输车清理经验,稳步有序开展其他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清理工作,不断规范道路货运市场秩序。
对你们提出的对非标货运车辆更新或车辆报废,应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建议。物流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政府应通过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根本上规范行业发展。按照国务院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精神,不宜由国家财政新设专项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