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本是利为大家所谋的“媒人”,可是这“媒人”并没有那么好当,在“牵线搭桥”的过程中,一旦稍有马虎,就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近日,哈密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由于中介没有做好居间审查,托运人的货物被假承运人丢失,中介吃了哑巴亏,被托运人告上法庭,结果是赔了钱也赔了信誉。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29日,从事废品回收的陈某与哈密市某货运信息部签订一份全国公路运输合同,由货运信息部为陈某提供货物运输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货运中途如有丢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车辆以外的交通事故,由托运方及承运方协调解决。货运信息部只提供双方信息中介服务,不承担承托双方发生纠纷所造成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合同上有货运信息部的盖章,承运人有处有“贾某”的签名。
合同签订后,货运信息部如约向陈某联系了一名名叫“贾某”的司机,并提供了“贾某”的身份、车辆信息及电话号码。8月31日,贾某电话联系陈某,从其收购站装车40.12吨,价值66000元的废旧钢铁运往目的地河北。
数日之后,身在河北的陈某给货运信息部打电话称并没有收到托运货物。货运信息部经了解,原来陈某的货物已被“贾某”私自转移,去向不明。焦急的陈某立即向哈密公安报警,采用假身份证件及行驶证的涉事贾姓司机涉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无奈的陈某多次联系货运信息部要求提供贾某位置并返还货物或赔偿损失,均未果。于是,陈某以货运信息部未认真核实承运人信息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造成陈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承运人涉嫌诈骗,但是货运信息部作为提供居间信息服务的专业单位,应当尽到忠实和尽力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承运人的信用状况应具实报告给陈某。货运信息部作为居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更应当谨慎、小心地为陈某寻找合作伙伴。
货运信息部仅查看了承运人的车牌号、行驶证,并未对承运人用以表明其身份的身份证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其完全有机会采取诸如留取承运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电话,并向交警部门查询行驶证的真伪等简单方法防范承运人诈骗行为的发生。可是,货运信息部或许是出于自信,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尽力加以防范,以致提供的承运人信息虚假,陈某财产被骗,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同时考虑到陈某未能亲身审查承运人信息及签订合同、未能随车押运、未能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或对货物进行商业投保,也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货运信息部承担陈某30%的财产损失,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