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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物品丢失物流公司只给托运费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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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呼和浩特市读者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4月,我的家人从外地给我托运来一包价值600多元的食品,9月6日我才接到托运公司打来的电话,可是我去取货时发现被托运物品丢失,物流公司却不愿意照价赔偿。”
当日上午,小编见到了王先生,他手中的收货单发货日期是4月26日,托运费用为30元。
随后,小编来到位于海西路的呼和浩特市金浩仑物流市场鑫长旺货运信息,该货运信息负责人邵江说:“货物并没有到达我们货运信息部,至于货物是在哪个环节丢失的,我们会继续查找责任。因为王先生所托运的货物并没有做保价,所以按照我们的规定,只能按照托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随后,小编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他说:“这份托运单属于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作为托运公司,首先应当对托运人明确告知不保价的后果,如果没有告知,那么这份格式合同则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全文的规定,并且对自认为比较贵重的物品进行保价。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表示,对于呼和浩特市金浩仑物流市场鑫长旺货运信息部只赔偿3倍运费的答复不满意,他将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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