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呼和浩特市读者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今年4月,我的家人从外地给我托运来一包价值600多元的食品,9月6日我才接到托运公司打来的电话,可是我去取货时发现被托运物品丢失,物流公司却不愿意照价赔偿。”
当日上午,小编见到了王先生,他手中的收货单发货日期是4月26日,托运费用为30元。
随后,小编来到位于海西路的呼和浩特市金浩仑物流市场鑫长旺货运信息部,该货运信息部负责人邵江说:“货物并没有到达我们货运信息部,至于货物是在哪个环节丢失的,我们会继续查找责任。因为王先生所托运的货物并没有做保价,所以按照我们的规定,只能按照托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随后,小编采访了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他说:“这份托运单属于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作为托运公司,首先应当对托运人明确告知不保价的后果,如果没有告知,那么这份格式合同则属于霸王条款。作为托运人,在托运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全文的规定,并且对自认为比较贵重的物品进行保价。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表示,对于呼和浩特市金浩仑物流市场鑫长旺货运信息部只赔偿3倍运费的答复不满意,他将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