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畅所海事海商部针对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海上货运无单放货纠纷案件整理如下:
(一)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被告抗辩理由
1、主体是否适格:
①原告不是货主或托运人;无权进行索赔;
②被告仅系订舱代理,不是涉案货物承运人.
2承运人有无实施无单放货行为:
①货物仍在目的港仓库,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或已向收货人全部追回
②根据目的港法律,货物已交付当地行政部门,没有实施无单放货
③收货人凭借伪造提单提取货物,承运人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主张遭受的损失是否合理:
①原告已收回货款或与收货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②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依据不足
③原告主张贷款利率不合法,应按存款利率计付
4其他
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
(二)相关建议
1.对托运人的建议
第一,准确识别承运人,避免出现被告主体不适格。部分货代企业有意利用公司名称细小差异,混淆使用承运人与货代名称,实际上两者办公地址、人员基本相同。部分托运人对外贸货物出口流程不熟悉,将办理订舱、内陆运输事宜的货代公司误认为承运人。
第二,据实申报货物价值。如实申报货物价值。如原告解释其系接受外国买方委托,在国内采购货物,并在采购价格的基础加成一定比例,再转让给国外客户赚取差价,故以采购价格进行申报。基于公文书证效力优先的基本原则和维护海关的正常监管秩序,法院最终以报关单载明的金额认定原告货损。
第三,注意为期一年的诉讼时效。为督促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各方主体尽快解决纠纷,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
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第四,申请冻结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确保债权实现。无船承运人开展业务时,须在交通运输部交纳80万元无船承运人保证金。为督促承运人自动履行或者有利于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冻结该保证金。
2.对承运人的建议。积极收集目的港证据并办理公证认证。无单放货纠纷案件中,部分承运人抗辩货物仍在目的港仓库,未实施无单放货行为,但仅提供目的港照片或仓库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不详,不足以证明其辩称内容。为更好保护自身权益,承运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目的港仓库货物进行检测,将货物品名、集装箱号、数量等重要信息详细记载,拍照留存,证明其系涉案货物且仍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