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透露,我省多家寄递、
物流企业因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在其收寄、托运物品中被查出仿真枪、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禁止寄递物品,被处以10—30万元的罚款,一些经营者还被取消了运营资质。
货运配货站包裹里竟然是枪
6月4日,杭州铁路公安处接某物流企业员工举报,破获了一起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枪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任某和陈某,并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存放窝点及汽车后备厢内查获仿真枪支48支。后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8支仿真枪具备气手枪构成要件(有轻微杀伤力)。
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陈某此前通过远大、顺佳物流以及中通、韵达货运配货站寄送仿真枪支和零部件。
5月2日,任某联系金华希伊艾斯速递有限公司(金华江北中通)骆家塘分公司的经营负责人和揽件员陈某某,让他上门揽收一批散件包裹。当陈某某查验其中一件发现为数码产品后,任某谎称其它均为同类产品,陈某某便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将剩余包裹即予收寄。
揽件后,陈某某又联系金华市新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金华江北韵达)骆家塘承包区的负责人和揽件员汪某,以收件地址不在中通派送范围内为由,让汪某代为转发部分包裹。
汪某在得到陈某某“已开箱验视”的肯定答复后,便通过韵达渠道寄出,并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
6月1日,金华远大
物流公司接受犯罪嫌疑人托运的内含仿真枪及零部件的包裹,仅登记了收货人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未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查验,未对货物进行抽检。
6月2日,金华顺佳物流公司金华市金磐开发区顺佳货运代理服务部承接犯罪嫌疑人托运的内含仿真枪及零部件的包裹时,只登记托运人的联系电话、货物品名、货物数量以及收件人的姓名、电话和地址,却未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查验,也未对货物进行抽检。
目前,金华市邮政管理局和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分别对上述4家寄递、物流公司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企业作出罚款10—12万元的处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涉案揽件员被处以3000—5000元的罚款。
物流公司运4吨危化品
8月28日下午,台州市路桥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到路桥区螺洋街道中通物流园区暗访时发现,有货运点运输疑似危险化学品。
当晚,公安组织相关部门对螺洋街道中通物流园区相关企业再次逐一排查,在正龙物流运输公司货运站检查时发现20桶标注四甲基氢氧化铵的化学品,总计4000公斤(该物质属危险化学品名录,系强腐蚀性物质)。
同时,正龙物流运输公司货运站和中通物流园区113号货运站点存在“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违法行为。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正龙物流公司、中通物流园区113号货运站点立案查处,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分别罚款30万元、25万元,并依法予以取缔。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对于货运配货站货运物品有严格的安检规定。《反恐法》第二十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货运配货站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反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货运配货站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注:货运配货站业主管部门是 邮政管理局,物流托运业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