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运输费用
第七十四条 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其计算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第七十五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l00千克时,四舍五人;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l千克,尾数不足l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按重量托运的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额定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接运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程运输方式运单上记载的重量计算。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算。
第七十六条 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为l千米。
(二)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含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接最短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或按承托双方商定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地点上的载重里程计算计费里程。
第七十七条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而产生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调车费。
(二)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
(三)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行至约定地点而装货落空造成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四)排障费,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时,需对运输路线的桥涵、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加固或改造研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五)车辆处置费,因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洗时,计收车辆处置费。
(六)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检疫部门对车辆的检验费以及因检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由托运人负担。
(七)装卸费,货物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
(八)通行费,货物运输需支付的过渡、过路、过桥、过隧道等通行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代收代付。
(九)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次日(从邮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运人的要求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需要保管的货物,计收货物保管费。货物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第七十八条 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运费尾数以无为单位,不足一无时四舍五入。
第七十九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八十条 出入境货物运输、国际联运汽车货物运输的运
价,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