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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一货运配货站公司被警方罚款10万元!只因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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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公司的货运配货站员上门收取货运配货站时,只是让客户填写了货运配货站单、收了货运配货站费,没有对客户的身份以及货运配货站的物品进行查验,射阳某货运配货站公司因此被罚款10万元,公司负责人陈某被罚款3000元,货运配货站员单某被罚款1000元。这是我市首次利用《反恐法》办结的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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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客人自行填写货运配货站单
未对身份查验登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8月初,射阳县公安局将全县14家寄递企业列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全县寄递行业进行治安检查。在检查中,民警发现某货运配货站公司货运配货站员单某在7月11日上门收取货运配货站过程中,让客人自行填写了货运配货站单、收了货运配货站费,但没有执行收寄安全查验制度,对寄件物品和寄件人身份没有进行查验和登记。民警立即收集固定证据、展开询问,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盐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移送市邮政管理局立案调查。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民警还发现这家货运配货站公司没有对寄件人为“四毛”、“钱”、“严某”等多名的客户进行身份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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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某货运配货站公司罚款10万元
8月15日,市邮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涉案的货运配货站公司和法定代表陈某进行处罚,射阳某货运配货站公司罚款10万元,负责人陈某罚款3000元,货运配货站员单某罚款1000元。这是射阳县公安局会同邮政部门,利用《反恐法》办结的市首例寄递业违法经营案件。今天,射阳县公安局将处罚决定向全县寄递行业进行通报,拉起关注货运配货站安全的警戒线,敲响货运配货站查验的警钟。
 
自2016年1月1日《反恐法》实施以来,旅馆不查验住宿旅客身份信息、客运站不查验乘客身份信息、收货运配货站不查验顾客身份信息等都是违法行为,相关从业人员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才能不违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货运配货站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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