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道路货运站(场)行业管理
改革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和《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道路货运站(场)行业管理实际,现就推进货运站(场)行业管理改革通知如下:
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
各地要利用G20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查明站(场)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9月1日-10月15日,各地开展道路货运站(场)摸底工作,在运政网上服务大厅中对原纳入监管的道路货运站(场)信息更新登记。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
按照交通运输部货运站(场)行业管理有关要求,研究推进以站(场)经营业户为对象的审批机制调整为以站(场)项目与经营业户相关联的审批机制。站场审批以各级发改委部门出具的站(场)核准、备案手续中的项目名称作为站(场)申报依据。对同一经营主体投资运营多个货运站场的,应当分别审批。
1.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的备案管理。根据《道路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调整后,不再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实施行政许可,统一按“货运代理等相关服务”备案。我省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办理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应当提供经营道路货物相关服务设立或变更备案登记表,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式受理备案材料7个工作日内,符合审查要求的,给予申请者出具设立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应当载明: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请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设立或变更备案事项(基本信息含备案地址、联系信息、场地面积等要素)。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办事指南见附件2。
2.调整以原货物集散服务为管理对象的货运站(场)许可管理机制。调整后,道路货运站(场)许可经营证的经营范围统一按“道路货运站(场)”登记。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等13厅局《关于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推行商事登记“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7〕12号)、省运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道路运输行业“多证合一”、“证照联办”改革的通知》(浙运〔2017〕22号)等文件精神,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开业可执行“证照联办”相关要求,法人代表、名称或地址变更,终止经营等审批事项暂未纳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证照联办”事项操作指南》中明确的材料要求受理申请,要严格执行货运站(场)竣工验收证明等开业要求。申请者应提供建筑、消防相关验收证明,未能提供的,一律不得许可。货运站(场)许可审批过程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现场勘验程序,查验站(场)规模、设施设备等,做好现场勘验记录并由申请者确认。货运站(场)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3。
9月1日起,各地要按要求执行相关业务许可和备案。省局将适时启动货运站(场)改革专项督查,检查各地落实许可与备案情况。12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原许可的货运站(场)数据清理(货运站(场)界定原则见附件4),对已发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经营许可或备案证件的换发。按备案要求纳管的,属地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换领备案证件,收回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实际,选择自愿换领时间,但换领时限不得超过2018年6月30日。
三、实施规范有序的货运站(场)分类管理机制
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货运站(场)管理相关要求,主动参与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新建、改建、扩建前期工作,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设计、区位布局合理性等开展业务指导。在站(场)取得经营许可后,各级运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货运站站级标准及建设要求》(JT/T402-2016)实施货运站(场)分类管理,分别按综合型、运输型、仓储型和信息型进行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对纳入许可但不符合站级划分标准的,分别按综合型、运输型、仓储型和信息型统一以四级归类。
实施分类管理的货运站(场)应当为独立经营且获得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主体。《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明确的零担货运站、集装箱货运站、
物流中心以及
物流园区中符合货运站(场)独立经营项目条件的纳入分类管理范畴。2018年起,省运管局启动货运站(场)站级分类管理工作。
四、形成智慧高效的货运站(场)信息化监测体系
各地要积极推进货运站(场)信息化监测,通过推进站场视频监控、站场业务管理、实名制管理等方面提升智慧管理能力,逐步形成智慧高效的信息化监测管理体系。通过运政信息系统货运站场管理模块与货运监测系统货运站场模块,实现许可与日常管理的有效衔接,并通过道路客货站场地理信息登记系统、道路客货站场视频监控系统和物流园区管理系统等开展货运站(场)地理信息、视频监控信息、重点物流园区进出门信息等采集工作,实现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运管部门要启动货运站(场)地理信息的采集工作,以站(场)正门、办公大楼等作为采集对象,将有关信息录入全省运政信息系统货运站场管理模块。新开业站(场)在窗口受理许可后,由货运业务部门在现场勘验时核验地理信息,并在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录入;已开业站(场)地理信息,在站场清理后,由货运业务部门统一录入。各地要积极推进重点站(场)的视频监控信息采集工作,根据站场实际条件分批次推进重点货运站(场)监控信息与地市管理部门互联;省局通过站场视频监控系统调用各地监控平台获取有关信息。各地要保质保量推进交通运输部补助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工作,督促站(场)经营者将货运枢纽(物流园区)进出门数据接入园区管理系统;货运监测系统通过调取园区管理系统有关数据,开展站场日常监测分析。
9月底前,县级以上运管部门完成货运站(场)地理信息的采集。7月开始,各地逐步推进货运站(场)视频监控信息采集,要在省物流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货运站(场)视频信息专线的铺设。2017年底前完成100亩以上货运站(场)视频信息互联,力争2020年前完成50亩以上等级货运站场视频接入。2017年底前,享受交通运输部补助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必须完成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货运枢纽项目库”且开展资金申报的项目单位必须完成园区互联方案制定。
五、加快修订完善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省厅《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浙交〔2006〕号)已实施11年,与当前货运站(场)发展实际不相符合。省局将开展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条件评估工作,针对原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4类所涉及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条件进行综合性研究评估,并根据道路运输行业关于行业反恐、治超等方面的新要求,修订《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
9月1日开始,省运管局将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综合性研究评估,并提出开业条件的修改完善意见,修订后的开业技术条件以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标准形式另行下发。各地要积极配合,全面支持参与评估与修订工作。
六、逐步实施等级货运站(场)信用考核管理
道路货运站(场)分类管理后,省运管局将加快修订《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管理办法》中等级货运站(场)信用考核内容,加强站(场)安全管理和货运实名登记查验的要求,完善信用考核档案记录与管理。
各地要按照货运站(场)信用考核指标要求,围绕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与社会责任等内容,开展等级货运站场信用考核,并对外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落实改革。
道路货运站(场)改革是全省适应行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是行业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运管部门要成立以一把手挂帅,以货运、法规、安全、窗口等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进行业改革落地见效。实施方案在8月31日前报省运管局货运处。各地要加强对货运站(场)改革的推进督查,定期通报督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组织对货运、窗口管理人员的培训,形成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对本次改革进行政策解读,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
各级运管部门作为道路货运站(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站场监管职责,督促站场经营者按规定要求开展经营并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落实站内经营业户及进出车辆信息登记,规范经营手续,要督促经营业户不得超限、超载
配货,履行好道路货运实名制查验与登记的有关要求,切实担负起站场管理职责。对消防、治安等涉及横向部门管理的职责,各地要积极做好业务配合。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以下简称“货规”)第二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四方面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公路货运站站级标准及建设》(JTT402-2016)要求,具备组织货物集散、中转运输及相关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具有以下特征:以道路货物运输为主要手段,提供集疏运、仓储、信息等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装卸作业场所、仓储或信息服务设施设备;具有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地。
根据上述规章和标准,综合前期道路货运站(场)普查情况,道路货运站(场)界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为第三方企业提供站(场)货运经营活动。
2.以场地设施为依托,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供车辆通行和停放、货物堆存和装卸使用的场地。
道路货运站(场)原则上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且从事实际货物集散、仓储、信息配载等服务。道路货运企业受理网点,仅提供货运配载、信息服务、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经营场所,仅用于集装箱空箱堆放、车辆停车等功能无货物进出的经营场所,均不纳入道路货运站(场)范围。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符合法定要求内容又满足有偿服务和场地设施等特征的,可不局限于上述占地面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