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东省沂水县院东头乡田家峪村村民李连德、李连营和杜纪平经常在一起合伙做生意,他们得知广州的生姜价格比本地的价格高,三人合计着收点生姜到广州去卖。
2002年3月10日,三人将收购的生姜3万斤包装好,并与松山配货站经理王松山电话商定:由王松山联系运输车,将生姜运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越秀批发市场,卸货时间为3月14日24时;托运方支付运费3300元、信息费100元,装车后先付运费和信息费2000元。
3月12日12时,一名叫高健的车主驾驶着货车,拿着王松山代理三合伙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来到三个合伙人收姜的地方。装车前,李连营等人核对了车牌号、车型均与合同相符,只是承运人营运证上的名字为陈高健。三位合伙人也没在意,随即将3万斤生姜装车起运,同时,将卸货时间、卸货地点、接货人书面告诉了承运人,支付运费2000元,三合伙人未随车押运。
3月16日,李连营电话跟广州收货人联系,收货人说仍未收到货。李连营心里不踏实,立即找到王松山,让其跟承运人联系,但高健的手机总是关着,就是联系不上。3万斤生姜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三个合伙人心急如火,多次找到王松山,让其想尽办法联系,但王与承运人始终联系不上。王只知道高健是苍山县人,家住哪里他一概不知。
3月18日,三个合伙人约王松山到车主居所地查询。经查,苍山县既无此人,也无此车,方知上当受骗。他们于3月25日向沂南县公安局报案,沂南县公安局保卫科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了案前调查,发现高健使用的姓名、驾驶证、汽车牌照等证件均是伪造的假证件,一时无法查清高健的下落。此后,三个合伙人多次与松山配货站经理联系,要求其赔偿姜款和其他经济损失,均被拒绝。
(二)
2002年5月15日,李连德、李连营和杜纪平一纸诉状将沂南县松山配货站告上了法庭。
6月14日8时,沂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与被告展开了激烈地争辩:
原告称,我们委托被告为我们配货去广州销售,被告联系的车将我们收购的生姜拉走后,至今未送到接货地点。请求被告赔偿生姜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支出费用35000元。
被告辩称,配货站是中介服务机构,只为托运方联系车辆,帮助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规定装车后发生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松山配货站系中介服务组织,向社会承诺损失货物原价赔偿。被告为原告代签运输合同是委托代理行为。由于被告在为原告签合同时未严格审查承运方有关证件是否真实,草率与承运方签约,致使原告生姜丢失,被告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以合同签订后不负任何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装货时已经发现承运人营运证上的姓名与合同上的承运人姓名不符,轻信不会发生货物丢失而装车外运,同时又不随车押运,致使生姜丢失,应负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生姜损失、购姜支出的洗姜费、包装费、为查找承运人支付的生活费、交通费,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可适当赔偿。故判决:
被告沂南县苏村松山配货站赔偿原告生姜损失15300元,洗姜费900元,包装费468元,运费1200元,查找承运人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可得利益损失2000元,上列共计20868元(按百分之六十计算)。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780元。